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创新创业园区发展加快实施“135”工程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5日
推进创新创业园区发展加快实施
135”工程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全省创新创业园区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创业园区发展加快实施“135”工程的意见》(湘政发〔2015〕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支持100个创新创业园区。省本级扶持100个创新创业园区建设,各县市区依托现有省级以上园区,规划建设1个创新创业特色园区。经济发达地区以创新型园区为主,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创业型园区为主。园区面积按1—2平方公里进行规划,要充分考虑现实发展和长远发展需求、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建设需要。
第二条 新建3000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确定建设一批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标准厂房。
第三条 引进5000家以上创新创业企业。原则上每个园区引进不少于50家创新创业企业。
第四条 省本级对县市区建设标准厂房给予奖励性补助,补助政策暂定两年,2015年开始实施,2016年底结束,重点支持2015年和2016年新建的标准厂房。
第二章 规范园区标准厂房建设
第五条 规范选址。突出集约性,主要依托已有园区建设园中园,园区调区扩区要优先用于创新创业园区建设。突出科学性,现有园区优先布局创新创业园区,选址要基本满足水、电、路、气等基本条件。突出前瞻性,新建园区优先发展创新创业园区,要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半径,选择交通便利、集中连片、存量建设用地较多、产业基础较好的新区,避免与居民区、商业区混杂。
第六条 规范布局。园区要围绕产业定位、行业特点及所依托园区的环保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园区总体布局和标准厂房建设规模。要综合考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用途合理进行功能分区。要按照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严格防火、安全、抗震等标准要求。要同步完善集中供水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各类配套,实现公共设施共建共享。原则上新建园区容积率不低于1,建筑密度不低于4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园区建设用地面积的7%。
第七条 规范建设。厂房结构,除特殊荷载和防火防爆要求的行业外,原则上采用钢结构厂房。厂房层高,按照行业和企业需求科学确定。厂房功能,一般实行生产+办公联合厂房设计,单体设计要充分考虑各类辅助设施需要,留足必要空间。厂房外观色彩,要外形规整,色彩具有行业特色,总体协调一致。厂房技术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定,合理规划货运通道、电梯布局,保证必要消防间距,控制防火分区面积。
第八条 促进园区“两型”发展。按照绿色工业建筑的要求实施厂房建设,充分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需要,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保障职工健康,为生产、科研人员提供适用、健康、安全和高效的空间。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鼓励新建的标准厂房建设太阳能光伏屋顶,与创新创业园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分布式太阳能发电站。
第九条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及行业要求,省发改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标准厂房建设示范图册和建设规范,指导全省创新创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
第三章 创新园区建设管理机制
第十条 创新开发投资机制。促进园区发展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型,政府职能由开发建设向公共服务转型。坚持“谁投资、谁管理、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综合运用PPP、TOT、BOO、BOT、股权、基金、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等多元主体投资参与标准厂房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增强园区内生活力和自身造血功能。
第十一条 创新产业导向机制。明确园区产业定位,根据园区主导产业指导目录确定1—2个主导产业。创新型园区可重点引进成长性好、研发力量强的企业,创业型园区可重点引进符合当地资源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第十二条 创新管理服务机制。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要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依托,以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为重点,推进资源共享和协同服务,着力发展一批运行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核心服务机构,重点增强在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转化、设施共享、知识产权、招工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支撑能力。
第十三条 创新招商引资机制。推动招商主体向专业化发展,更多通过标准厂房的投资主体和建设主体招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采用自主选择、自负盈亏的方式,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盈利性。
第十四条 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探索利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
第四章 加大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实行以奖代补。省本级两年筹措专项资金30亿元,采取县市区申报、省审核的方式,按照“谁投资、补偿谁”的原则,通过竞争性立项,重点用于对标准厂房建设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十六条 实行滚动扶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最终考核制度。每年对园区先按照拟建规模补助40%,建设完工验收合格后再补助50%,完工1年后再根据入驻企业情况拨付补助的10%的方式给予扶持。对验收达不到要求或空置率过高的园区,停拨后续资金、追回已拨资金。
第十七条 实行差异补贴。根据财政状况、责任目标、标准厂房竣工面积、引进企业数量和质量、厂房使用率、配套完善程度、创新创业实效等综合因素,按综合得分确定三个补助档次,分别按每平方米80元、100元、120元标准进行奖补,并注重向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第十八条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省创新创业园区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汇总项目,集中向金融机构进行推荐。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多种形式的银企合作会,争取银行授信和贷款。
第十九条 加大用地保障力度。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汇总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与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衔接用地指标,加快指标落实。
第二十条 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着力优化发展软环境,分门别类引导和鼓励省外、国(境)外资本和人员来湘创业,大力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资金重点向创业带动就业、职业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方面倾斜。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条 其他政策支持。各县市区公租房建设优先布局创新创业园区;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项目,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资金。相关部门资金重点向创新创业园区倾斜。对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比照省重点工程的相关政策,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积极推进园区企业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试点。
第五章 加强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明确责任分工。省创新创业园区发展联席会议负责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省发改委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目标,提出项目安排计划,进行项目监督考核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筹措专项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明确申报程序。标准厂房建设补助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由各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市每年3月底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项目抽样进行现场查验评估。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报联席会议审定后,下达第一批资金补助计划。其余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和考核情况,另行审定下达。
第二十四条 明确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具体的项目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各类评估因素,合理确定指标权重,设计制定评价指标评分表,报联席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严格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加强调度督办。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对各县市区项目进度进行一次全面督办调研,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带队,分片区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年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总结全年实施情况,并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六条 加强目标考核。年初各县市区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签订目标责任状。每季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年底采取市县自查、集中检查、重点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规定纳入对县的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由省发改委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标准,报联席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