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 新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今天,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办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唐世月发布新闻,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姚伟红主持发布会。
新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共7章40条,与原《办法》比较,新《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采用列举的方法,在具体案件的认识和把握上,容易出现不同的理解,以致出现相同情况但认定结果大相径庭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争议的发生。”唐世月介绍,新《办法》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新《办法》规定,湖南社保行政部门将选择工伤认定典型案例经省政府审查审定后发布。社保行政部门处理相同的工伤认定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
唐世月表示,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充分体现了“法治湖南”的特色,将有效提高工伤认定质量,减少工伤认定行政争议。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乃至不同时期,发生工伤的风险程度都是不同的。为最大限度发挥工伤保险互助共济的作用,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但由于客观原因,湖南目前还只能实行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统筹。
“在这种情况下,为重点解决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可能不足支付的问题,就有必要适当提高工伤保险储备金集中比例。”唐世月介绍,新《办法》规定在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统筹下,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自留部分由原来的7%改为5%,向省上交由3%调整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