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每一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境外、境内市外的公司、企业、组织、个人以多种形式来我市投资。
第二条 境外及境内市外的公司、企业、组织、个人以多种形式来我市投资者,统称外来投资者。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都(含500万)的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投资优惠政策外,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审批
第三条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个窗口收费,一站式审批,由生态农业观光园管委会负责代办各种审批手续,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承诺办理完各项审批手续。
第四条 投资者必须先向农业园管委会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和选址申请,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并下达选址批复后,投资者在30日之内编制项目可研报告上报管委会,经上级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发建设。
第三章 税费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观光园区投资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种值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自产农产品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投资开发荒山、荒滩、荒地从事高效农业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建设期内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于地方所得部分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四章 土地
第七条 生态农业观光园区的农业项目,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其经批准的管理用房和土地硬化面积,仍视为农业用地,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办事。(《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张政发[2003]10号)
第八条 园内在稻田或基本农田保护区发展“名特优新”水果、种植花卉树木、特种养殖、挖池塘、经批准修建生产及管理用房、简易公路、停车坪等,按张政发[2003]7号文件执行,视为农业用地,一律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理,市区直各有关部门不得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收取相关费用或押金,修建的生产及管理用房可办理土地房产手续,但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
第五章 投诉
第九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张家界市生态农业观光园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生态农业观光园管委会,负责领导、协调招商引资工作,处理招商引资过程中引出现的各种问题,受理投诉者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保护
第十条 对外来投资者的生产、经营企业,按《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实行“八不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租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
(二)承租年限须在20-30年。
(三)在承租耕地上按照园区规划生产经营国家允许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