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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2年12月10日 | 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 作者:zhouyuan|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速市域经济发展,鼓励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社会公益事业。凡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含市外、省外和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及国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额经非官方专业中介机构认定),均适用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投资者,是指在沅江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政策所指投资项目是指最终在本市纳税的项目。
  本政策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用于购置与生产相关的土地、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耐用器材以及修建厂房、办公科研大楼等资金的原值。
    第三条 鼓励投资纸品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印染、船舶制造、农产品深加工和旅游等产业。对战略型投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办法实行特许优惠。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外资企业投资奖励基金,基金从外来投资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市级可得部分中提取。奖励对象:兴办工业、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具体奖励办法按益政发〔2008〕4号和沅江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对在市经济开发区和五个工业集中区投资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其土地价格按照国家土地价格政策执行。市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投产后的创税额度对投资企业给予如下奖励:
  投资者自国土使用权证发放之日起两年内:
  1、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至80万元/亩(含80万元),奖励额度为用地挂牌价的50%;
  2、固定资产投资80万元至100万元/亩(含100万元),奖励额度为用地挂牌价的55%;
  3、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至150万元/亩(含150万元),奖励额度为用地挂牌价的60%;
  4、固定资产投资150万元至200万元/亩(含200万元),奖励额度为用地挂牌价的65%;
  5、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亩以上的,奖励额度为用地挂牌价的70%。
  亩平投入40万元以下的,市政府不予奖励。
  投资者自项目投产后连续三年内:
  1、平均税收强度达到5万元至10万元/亩(含5万元/亩),奖励额度为用地挂牌价的60%;
  2、平均税收强度达到10万元至20万元/亩(含10万元/亩),奖励额度为用地挂牌价的70%;
  3、平均税收强度达到20万元至30万元/亩(含20万元/亩),奖励额度为用地挂牌价的75%;
  4、平均税收强度达到30万元/亩以上(含30万元/亩),奖励额度为用地挂牌价的80%。
  对投资现代农业、旅游业企业的,市政府按项目年创税额度给予如下奖励:
  1、投资200万元至400万元/年(含200万元),奖励额度为用地挂牌价的20%;
  2、投资400万元至600万元/年(含400万元),奖励额度为用地挂牌价的25%;
  3、投资600万元至800万元/年(含600万元),奖励额度为用地挂牌价的30%;
  4、投资800万元至1000万元/年(含800万元),奖励额度为用地挂牌价的35%;
  5、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奖励额度为用地挂牌价的50%。
  土地费用先由投资商垫付,待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或实现税收后,由市政府在其所缴纳的税收市级可得部分中从第一年开始,连续三年逐年奖励给投资商。
    第六条 各类经营性用地开发,单一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税外费优惠
  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益政发〔2008〕4号文件和沅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由市经济开发区或企业所在地代理服务机构统一打包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进入经济开发区和五个工业集中区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一)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工本费除外),属市内收取的部分在建设期间和投产后3年内全部免缴。
  (二)对进入市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应缴市本级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工本费除外)一律免缴5年。
  (三)涉及投资企业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进入市经济开发区和五个工业集中区的企业,其建设期间的厂房报建费按建筑面积12元/㎡打包收取,其它建筑按18元/㎡收取。
    第八条 所有入园入区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及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均可委托沅江市经济开发区或企业所在地的代理服务机构全程代理,限时办结。
    第九条 对投资特大型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或年创税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委、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享受特许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年创税额的认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合法机构依法确认。
    第十一条 享受一般性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享受第九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市委常委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此前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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