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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2年12月7日 | 来源: | 作者:| 浏览次数:
湘政发[201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湖南省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

  1、强化招商引资产业导向。制定《湖南省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外来投资(含境外资金和境内省外资金,下同)的投资方向。对鼓励类重大项目优先给予财税、金融、土地、人力资源、投资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优先列入省重点工程。分层次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并适时更新,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项目进行专业策划包装推介,提高项目质量和成功率。

  2、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密切关注国内外大集团、大企业的投资动态,以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为重点对象实行跟踪联系服务,对其来湘新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一事一议”给予支持。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对鼓励类项目新增投资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属省有权处置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额1—2亿元人民币的部分,属省有权处置的规费减半收取。
3、大力承接产业转移。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加强加工贸易转移重点承接地、承接产业转移重点(试点)县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和配套能力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标准厂房按10—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加快建设国家级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完善转移企业相关资质连续认定办法,凡在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转移到我省的,经有关部门重新审查认定后,资格有效期内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创新招商引资的方式和手段。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卫生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自渠道,围绕扩大开放和宣传推介湖南,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培育专业化的招商代理和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台办、外侨办、贸促会、驻外地办事处等机构的作用,加强与境内外投资促进机构、华侨华人团体、商(协)会、友好城市、驻外使领馆商参处等开展招商合作。积极参与国家组织的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精心策划本地招商引资活动,完善招商活动成果统计制度和办法。

  二、促进对外贸易跨越式发展

  5、提升出口竞争力。支持出口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获取国际认证和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提升以技术、品牌和服务为核心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培育“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促进产品、技术、专利出口。对获得“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给予连续3年累计30万元的资金支持,增加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减少“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对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出口快速增长的企业给予支持和奖励。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通过参加各类国际性展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有出口意向的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对参加鼓励类境外会展的摊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对到新兴市场国家参展按1个摊位0.5—1万元的标准补助人员费用,每年单个企业国际参展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参加境内重点国际性展会的有关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6、加强出口基地建设。制定实施《湖南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方案》,支持建设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机电、农轻纺、花炮、陶瓷、苎麻、湘绣等优势特色产业出口基地。加强长沙、株洲、湘潭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建设,积极争取一批出口基地认定为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支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对产业集聚程度较高、出口规模较大的出口基地县(市)给予奖励。

  7、积极发展加工贸易。积极承接境内外加工制造业的转移。加快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产业转移企业积极开展加工贸易,重点支持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环保节能产业的加工贸易,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

  8、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服务外包工作室、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外包载体建设,建好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大型骨干外包企业。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和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岗前培训,省财政按照1∶1比例与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配套。鼓励服务贸易企业获取相关国际资质认证,着力扩大技术和软件、动漫、出版、广播影视、中医药、设计咨询等领域的服务出口。

  9、加快发展会展经济和国际化旅游服务。培育会展品牌,加强会展场馆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培育和引进专业化的会展服务企业。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搭建国家级经贸会展平台。打造国际化旅游产品,培育国际知名旅游品牌,积极发展入境旅游。引进国际知名旅游品牌饭店、旅行社和旅游景区开发管理公司。支持旅游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10、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建设“湖南省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和“湖南省出口商品供货库”,免费提供一般会员服务和培训。加强电子商务推广,对企业进行免费培训,支持企业使用国际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增值服务。对企业使用国际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增值服务给予资金支持,企业所缴增值服务费在1万元以内的给予全额补助;超过1万元的部分给予50%的补助,每年单个企业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加快发展移动电子商务。

  11、积极扩大进口。完善和运用进口贴息、进口信贷以及进口信用保险等进口促进政策,着重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扩大装备、关键零部件及能源原材料进口。

  三、深化国内外区域经济合作

  12、强化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全面落实已签署的省际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协作。大力推动跨省产业合作园区建设,加快实施省级园区经济技术协作工程。

  13、实施“湘品出湘”工程。鼓励湖南异地商会建设湘商营销网络,组建湘商营销联盟和省内企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湘菜、湘酒、湘茶、湘瓷、湘绣等传统湘字品牌开拓国内市场,提高新兴优势产业的市场份额。

  14、积极引导湘商回乡创业。在有条件的市州创建湘商创业示范基地,引导湖南异地商会和湘商参与合作共建。加强湖南异地商会专业分会建设,支持其与省内相关特色专业园区开展合作。鼓励湖南异地商会为会员企业回湘投资提供担保服务。

  15、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发展。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到海外发展,在境外建立合作开发园区、研究开发机构、原料基地以及并购企业。提高我省优势产业国际竞争力,培育壮大本土跨国企业。支持中小企业集群式“走出去”。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到境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积极争取国家的国外风险勘查专项资金支持。

  16、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扩大劳务输出。支持对外工程承包,指导企业积极利用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对外援助、对外优惠贷款等开拓境外市场,带动我省产品出口和劳务输出。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形成政府、协会、企业分工负责的劳务外派责任体系,统一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加强对劳务输出企业的监管和服务。积极开展劳务培训、外派工作,扩大高层次劳务输出,对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劳务外派基地给予支持。

  17、建立健全“走出去”服务支持体系。加强国别经济研究和形势分析,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国情、商机和预警等资讯服务。加强产业安全预警,支持企业开展贸易救济申诉和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因贸易保护等非企业原因发生的应诉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按50%的比例补助,单案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支持企业积极参加境外资产和出国人员的保险服务。支持企业在境外遭受税收歧视时申请启动税收协商调解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简化企业商务人员出入境手续,扩大企业因公出国(境)“直通车”范围。

  四、提升各类开发园区的平台功能

  18、加快构建开发园区体系。制定促进产业园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园区的规划指导和政策扶持。提升长沙、株洲、湘潭、衡阳、益阳高新区,长沙、岳阳、常德、宁乡经开区,郴州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园区的发展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园区。对市县基础条件好、发展前景广、带动能力强的园区,通过审批其发展规划,确定为省级工业集中区,纳入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统一管理,落实省级园区优惠政策。从2011年至2015年,对入区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引导和支持各类园区立足自身优势,突出重点,形成特色。

  19、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扩大承载能力。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承接产业转移重点(试点)县的省级开发园区可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周边区域兴办项目区,纳入园区总体规划,享受园区相关政策。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内可设立合作园区,与境内外投资者开展合作共建。

  20、吸引产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全面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湘发[2009]4号),把各类园区建设成为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对入驻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到位资金5000万美元以上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重大外来投资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前3年,可将新增省级留成的税收给予园区适当奖励,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快发展国际物流

  21、畅通国际物流通道。加快推进省际高速公路、铁路、高等级航道建设,打通断头卡口。加强与沿海、沿边地区的国际物流合作。加快航空港建设,重点提升黄花机场的货运能力,大力发展国际航空物流,支持增开国际国内航班航线。支持在郴州、永州开展国际快件业务。

  22、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对大宗外贸货物(含危货)储运物流平台、保税物流平台、外贸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国际物流平台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对新建、扩建现代物流园区、道路(含铁路)运输站场、仓储设施、配送中心、信息平台等重点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在贷款贴息、前期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23、加快发展多式联运。依托港口、铁路和公路货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规划建设一批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设施,支持发展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等多式联运,重点支持五定班列(轮)的开通和运营。凡由我省开至沿海港口或沿边口岸的五定班列(轮),均按实际完成货运集装箱数量连续3年给予支持。加快提升湘江航道等级和沿江港口吞吐能力,加强岳阳城陵矶新港等环洞庭湖港口建设,大力发展内河水运。

  六、优化口岸通关环境

  24、加快口岸大通关建设。完善大通关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大通关基本标准和要求,打造“高效率、低成本、可预见”的通关环境。落实省署、省局、省际相关合作备忘录的各项措施,推进跨区域口岸通关合作和“无水港”建设,全面实行海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加快实施检验检疫“属地报检,属地验放,口岸通行”。

  25、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长沙、张家界航空口岸,岳阳城陵矶、长沙霞凝水运口岸,长沙、醴陵铁路口岸和郴州、衡阳公路口岸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功能,提高口岸整体效能。

  26、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整合大通关核心流程和相关物流商务服务信息,实现口岸各有关部门数据共享和联网申报、联网核查、联网作业,与中国电子口岸及其他地方电子口岸实现互联互通。加快应用项目开发,为企业进出口通关提供“一卡通”、“一站式”服务。

  27、完善口岸联检机构和平台布局。支持进出口货物相对集中和进出口业务发展较快的地区新建口岸。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州申报设立海关、检验检疫办事机构。加快长沙金霞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建设,积极推进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建设,支持郴州出口加工区、湖南供港澳农产品集中验放场、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和发展。争取设立衡阳出口加工区、长株潭综合保税区和岳阳城陵矶保税港区。

  28、优化通关服务。全面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逐步推行“5+2”工作制和24小时通关服务。积极推进海关分类通关改革。对进出口诚信企业实行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免验,引导企业充分利用普惠制和自由贸易区政策扩大出口,为出口企业申领原产地证书提供便捷服务。简化出入境人员查验手续,缩短查验时间,扩大便捷通关范围,确保顺畅通关。争取实现张家界航空口岸外籍人员落地签证和台胞落地签注。

  七、强化要素保障

  29、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设立“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扩大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拓展对外贸易、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深化国内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国际物流、加强口岸建设、引智及人才培训等。各市州、县(市)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他相关专项资金,都要向开放型经济发展倾斜。全面落实国家支持承接产业转移、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激励自主创新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出口退税增量市州、县市区承担部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30、加强融资服务。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开辟重大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大力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鼓励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利用私募股权、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扩大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我省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降低担保费率,对担保费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新兴市场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

  31、优化外汇管理和服务。支持开展企业集团“外币资金池”业务,推动企业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完善服务外包、物流运输、旅游、境外工程承包等领域的外汇收支管理,增加旅游景区外币代兑点。加大对省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园区的外汇政策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防范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积极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深化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

  32、优先保障鼓励类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加强用地指标统筹,优先安排省级以上开发园区中外来投资项目用地指标。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实际到位5000万美元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外来投资项目,建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确保用地。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加快供地速度,应由有关部门预审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压覆矿床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可与用地预审同时进行。

  33、积极引进海内外人才和智力。制定实施《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业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在高校、科研院所、公共服务机构、重点企业等设立短期工作岗位,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专业人才来湘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工作。不断改善海外高层次专家在湘工作和生活环境,建立海外专家服务基地。

  34、大力培养各类专业人才。鼓励我省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合作,培养国际贸易和经营人才。支持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国内外进行培训。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加大职业技术人员培养力度。鼓励省内大中专院校与外来投资企业开展订单式、定向型培养培训。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统筹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支持职业院校等相关机构为本省企业就业员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按不同工种给予培训费用补贴。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对新招用员工进行上岗培训,新招用员工考试合格上岗后,对企业给予50%培训费用补贴,每人次培训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0元(服务外包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不受此限)。八、营造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良好环境

  35、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全面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等文件规定,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推进制度创新,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实行收费公示,执收单位要对所有合法收费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36、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放宽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外来投资开放。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限制或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外,登记机关按企业自主选择的经营范围核定。放宽投资主体,允许自然人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在外省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凭首次设立登记机关证明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办理相关登记。放宽出资限制,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网上年检,推行联合年检,限时办结;对设立不足半年的企业实行免检。

  37、进一步改善对投资者的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服务机制,切实保障和维护投资者各项合法权益。金融部门要在企业开户、结算、外汇、信贷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商务、财政、工商、国税、口岸、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出口信保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和完善相关协作机制。公安部门要为外来投资者出入境、户籍管理等方面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其他有关部门要为外来投资者和各类高层次专业人才来湘就业、创业和开展科研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在安家、住房、社保、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待。

  38、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实施第二期《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快建立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档案,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严厉查处破坏开放型经济发展环境和损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完善《湖南省城市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办法》,定期对各市州、园区投资环境开展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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