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己不知道、未获益的事情承担责任,看起来是很不公平的一件事。毫无疑问,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将无辜者也拉进来垫背,显然不是立法的初衷。
“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豁免条款有三:一是能够证明当时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之间实行财产AA制,且第三人能够证明;三是能够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想要启动豁免条款,谈何容易?约定为个人债务,也就没有后面的麻烦;实行财产AA制的只是极少数夫妻;证明一件事情没有发生过更是难上加难——今天交的电费钱究竟是来源于他(她)的工资收入,还是债务的一部分?
因为“二十四条”,嫁(娶)错人的代价会被无限放大,因为你根本不知道配偶可能会背着你借多少钱。有人说,夫妻就应当“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既然一方所得会被视作共同财产,那么一方债务被视作共同债务也没什么不妥。听起来有些道理,实则经不起推敲: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这样认为,但离婚后再“有难同当”显然不合适;其次,共同财产只涉及夫妻二人,共同债务却涉及到第三方,最终被分割的财产都是双方知情的,而债务则未必如此——“有难同当”也应实现知情吧?事情的关键就在于,如果一方确实对另一方举债不知情,那么离婚时就构成隐瞒,让离婚后的另一方承担债务显然有欺诈嫌疑。设想一下,如果一方存心想报复陷害另一方,故意在离婚前大额举债,岂不是恰好钻了法律的空子?
证明夫妻一方对债务不知情,并不是很难实现的事情。例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往往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就是为了体现“共同财产、共同担责”,从一开始就明确债务归属,审核双方的还款能力,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为什么其他债务不能以此作为参照呢?如果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除非能证明另一方知情同意,否则不认定为共同债务”,或者“离婚时未明确个人全部债务的离婚后另一方不担责”,相信类似的争议就会大幅减少,而且能真正体现权责对等的原则。
结婚选错对象的代价很大,但一定不包括离婚后还要承担不知情的巨额债务,因此在复杂冰冷的现实面前,尽快修改完善法律以弥补漏洞,理应尽早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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