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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湖南省将取消41项收费项目

2013年9月22日 | 来源:湖南日报 | 作者:湘商购编辑部| 浏览次数: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不再收取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成本费。图为2012年农家书屋项目开标现场。(本报资料图片)

  通讯员 摄

  本报记者 柳德新 肖建生

  通讯员 祝孟辉 唐政 李迈群

  10月1日起,我省将取消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石建辉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初步测算,此次取消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相关企业和个人每年可少缴费约7.8亿元。

  收费项目较去年精简27.5%

  “清理取消部分涉企涉民收费项目”,作为省财政厅为民办实事的“10件实事”之一,既是落实我省“发展环境优化年”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该厅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

  在2011年、2012年取消和免征5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今年初,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要求,取消和免征了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最近,省财政厅又会同省物价局,再次取消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这次取消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涉及群众个人负担的主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技校毕业证书等证书工本费、在职培训费、就业前培训费;财政部门收取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费、注册会计师年检费、注册评估师注册登记费、注册评估师年检费;公安部门收取的门(栋)牌工本费;司法部门收取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护士执业证工本费等。

  涉及企业负担的主要有: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公开发行报刊核验费(含换证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四证)工本费、道路运输证(含教学车辆证)工本费、客运标志牌工本费;质监部门收取的铁路罐车修理检验许可证费、汽车罐车修理检验许可证费、化学清洗许可证费、水质监测许可证费、锅炉房设计图纸审查费;人防部门收取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收取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成本费等。

  石建辉透露,此次取消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全省收费项目数量较2012年精简27.5%。

  提高透明度,防止收费反弹

  如何保证清理取消部分涉企涉民收费项目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石建辉表示,将提高收费透明度,防止收费反弹。

  定期公布收费目录,提高收费透明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对仍保留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主动接受企业、公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凡未列入《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拒绝缴纳。

  做好经费保障,防止收费反弹。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防止收费反弹。

  规范执收行为,防止坐收坐支。近年来,财政部门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取消执收单位的收入过渡性账户,积极探索财政直接征收、委托单位执收、联合收费和集中征管方式,实行收缴分离、票款同步,确保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管理。

  全省开展收费专项检查行动

  为确保收费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从7月29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5个月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收费专项检查行动。

  这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主要为:省直、市州、县市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公用事业单位)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开展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重大性的乱收费行为将追溯到上一年度,重点检查国土、建设(含规划、房管)、环保、水利、公安(含交警、消防)、人防等部门和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专项检查的内容包括:

  1、市州、县(市)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越权制定收费政策;

  2、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延长收费时限;

  3、不执行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政策继续收费,不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减免政策;

  4、收费标准长期执行不到位或者擅自减免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降低后仍按原标准继续收费;

  5、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强制收取或代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交纳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变相强制收费;

  6、行政机关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企业等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收费;

  7、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助、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8、违反票据使用规定收费;

  9、其他违反国家、省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此次专项检查由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优化办统一部署实施,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及完善3个阶段。专项检查将以收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对在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乱收费案例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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