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商会直通车:< 华北协作区 华东协作区 华中协作区 东北协作区 华南协作区 西北协作区 长沙协作区 西南协作区 港台地区及境外湖南商会 商会指导中心 更多>>

招商项目 重点园区 优惠政策 招商活动 寻求商机

湘商购 >>

长沙经开区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2012年12月5日 | 来源:湖南在线 | 作者:zhouyuan| 浏览次数: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口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政策目标
    第一条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使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成为世界主要开发和生产基地之一。
  
    第二条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国产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的出口;同时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开发和生产技术上的差距。
  
    第二章投融资政策
    第三条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一)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由国家支持,立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初期国家可安排部分种子资金,同时通过社会定向募股和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筹方式筹措资金。风险投公司按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以企业代方式动作和管理,其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在该软件企业上市交易的当日即可进入市场流通,但风险投资公司为该软件企业发起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二)“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的地区,建立若干个由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国家计委、财政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应从其掌握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产业的孵化开办资金。
  
    第四条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一)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应优先予以安排。(二)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有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三)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第三章税收政策
    第五条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按17%的法定税率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对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第八条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设备,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四章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条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国家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属于国家支持的上述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一条支持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

    第五章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四条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第十五条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第十七条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0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收入分配政策
    第十八条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三至五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第二十一条在创业板上市的软件企业,如实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认股权的,应有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上述认股权在公开发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教育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一)发挥国内教育资源的优势,在现有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院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多层次培养软件人才。当前要尽快扩大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二)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电大等)应设立或加强软件专业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与再教育。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积极推行现代远程教育。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中,应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章采购政策
    第二十五条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并确保经费到位。
    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七条政府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软件企业认定制度
    第二十八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享、科技部、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软件产品国家标准。
 
    第十章知识产权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三条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第三十四条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自2000年下半年起,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知道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税务局要定期开展联合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第十一章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软件产业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经主管部门申请,财政也可适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能。
    第三十九条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国家有关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第十二章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第四十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抓紧审批。
    第四十一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
    第四十三条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便利。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四条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账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四十六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四十七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个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十八条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四十九条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确定。
    第五十条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道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进行评测和登记。
    第五十一条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第十三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五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分享到:
更多

图片新闻

株洲华丽“转身” 近五年共引进外资项目355个

株洲华丽“转身” 近五年共

中新网株洲6月29日电(记者 唐小晴)湖南株洲市官方29日最新透露,近
国内首条通用航空器生产线在株建成

国内首条通用航空器生产线在

●建成国内首条通用航空器生产线,年内产“阿若拉”30架  ●建成市内首
全国在长异地商会第31次秘书长联席会议

全国在长异地商会第31次秘

2013年3月24日,下午3点,由湘潭市宝庆商会承办的全国在长异地商会
李克强主持国务院会议 研究激活财政存量资金

李克强主持国务院会议 研究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审计后整改工作 研究激活财政存量资
  • 每日推荐
  • 每周推荐

新闻焦点

水果穿上“洋马甲”身价倍增真假难辨

在家乐福福州宝龙店,这款标价牌上产地为“四川”的奇异果,却贴上了“智利”的洋阅读全文>>

新一届政府连释积极信号“九字心得”显民本情

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阅读全文>>

习近平演讲释放合作信号 与会嘉宾赞“中国引

中新社博鳌4月7日电 (董冠洋 刘辰瑶 李亚南)在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会7阅读全文>>

视频展播

中国1/3国土进入“烧烤”模式 鸡蛋自然孵

中国进入“烧烤”模式。至昨日,全国有43个市县日最高气温超过40℃,高温天气阅读全文>>

关于我们| 商会网络| 机构设置| 拓展网络|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主管: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湖南异地商会联席会议办公室
主办:湖南协作异地商会指导服务中心 
运营:湖南湘商购网络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0 - 2012 hnsh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2008919号-1
客户服务热线:0731-88339898 传真:0731-88339898-828
技术支持:长沙网站建设--创研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