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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金融活动以权谋私的制度利器

2017年2月8日 | 来源:湖南日报 | 作者:服务中心办公室| 浏览次数: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规定》——

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

湖南日报2月7日讯(记者 张斌)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

《规定》指出,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单位和业务范围内承揽金融业务,且不得获取相关的薪酬、奖励或者其他私利;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活动,领导干部应当事前主动在领导班子内部报告并实行公务回避;领导干部之间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金融活动提供便利。

《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厅级副职以上(含厅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厅级副职以上的干部;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规定》明确了报告、回避、公示、集体决策、责任追究等五项监督措施,强调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自身岗位对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事业发展的特殊重要性,坚持公私分明,带头廉洁自律,防止以权谋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防止金融活动以权谋私的制度利器

湖南日报评论员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省委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立足于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释放出反腐倡廉不松劲、正风肃纪不停步的强烈信号。

一段时间以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子女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现象比较突出,为人民群众所诟病,严重影响党的形象。我省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先后查处了数起省管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或子女信贷、保险、股票等金融业务中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省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各种现象,设置底线、红线,出台禁止性规定,目的就是要建立预防腐败机制和问责机制,从体制机制上堵塞漏洞。

由于金融活动比较复杂,谋取私利的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规定》化繁就简,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全省副厅职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作为规范的对象,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领导干部管理的区域、单位和业务范围承揽金融活动作出了禁止性的新规定。明确应当采取报告、回避、公示、集体决策和责任追究五项监督管理措施,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组织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把执行《规定》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扛在肩上、落到实处,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坚持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切实抓好《规定》的学习、教育和宣传,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照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各相关监管部门要齐抓共管,严格执行纪律,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对典型案例要深刻剖析、及时通报、形成震慑,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官心中当有戒。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选择从政就不要在从政中发财,选择发财就去合法发财”。破除私心,才能成全公义。各级领导干部只有清醒认识自身岗位对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事业发展的特殊重要性,坚持公私分明,带头廉洁自律,才能永葆“国计已推肝胆许,家财不为子孙谋”的良好作风,保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切实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6日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厅级副职以上(含厅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厅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活动是指相关单位与金融机构发生的存款、贷款、票据、债券、股票、信托、理财、基金、保险、担保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金融活动提供便利,不得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的薪酬、奖励、费用等方面谋取私利。

第五条 领导干部之间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金融活动提供便利。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单位和业务范围内承揽金融业务,且不得获取相关的薪酬、奖励或者其他私利。

第七条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活动,领导干部应当事前主动在领导班子内部报告并实行公务回避。

第八条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金融活动,能采取竞争性方式的,应当采用竞争性方式;重大金融活动应当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涉密的重大金融活动应当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九条 领导干部不得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干预金融活动集体决策。

第十条 领导干部应当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的录用、晋升及就业变动情况在单位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中如实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财政、审计、国资监管、人民银行以及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财政性资金以及投融资等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所监管企业的内控机制建设,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南省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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